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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外情取证: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规定

日期:2023-08-11类型:新闻资讯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 南京侦探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