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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登记另娶“原配”索还彩礼

日期:2022-02-20类型:公司新闻

南京侦探社“新郎”登记另娶“原配”索还彩礼

仅举行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女方外出打工,男方又另娶并办了结婚登记。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折价赔偿陪嫁礼品和精神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日前,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05年8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委乐乡某村女青年黄某与田林县利周乡男青年韦某确立恋爱关系,此后逢年过节,韦某都按照农村的习俗多次给女友家送去食物,并于2006年9月送给黄某礼金5000元及食物。次年3月,黄某与韦某举办婚礼,黄某带来陪嫁的物品有电视机、碾米机、影碟机、组合柜、饮水机、梳妆台等生活物品。此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黄某在韦家生活一段时间后,执意到广东打工,并一去就杳无音信几个月。(南京侦探事务所,南京调查取证)同年7月,韦某与另一姑娘闪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2月,黄某向田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韦某与他人登记结婚,给她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韦某向她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同时,她的陪嫁物品折价为8946元,扣除韦某给的礼金5000元,韦某应退回她陪嫁妆折款3949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是否要求有关部门对陪嫁的物品价值进行评估鉴定,黄某认为不需要评估,韦某也不同意评估鉴定,他认为黄某对其主张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  近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为了与黄某结婚,依习俗送给黄某礼金5000元,办婚礼时黄某也购买了嫁妆送到韦某家。现黄某要求韦某退回陪嫁物品折款3946元,虽然提供了书面证明和证人出庭的证言为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陪嫁物品的数量和价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黄某没有提供其购买陪嫁物品的发票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且双方对讼争的陪嫁物品都表示不进行价值评估鉴定,法院也无资质对该陪嫁的物品价值作出估价认定,对此黄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黄某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其要求韦某退回陪嫁物品折款3946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黄某要求韦某赔礼道歉和给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南京出轨调查,南京外语调查)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黄某与韦某虽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韦某另行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不违法。黄某要求韦某返还陪嫁的彩礼,本该获得支持,但因其未能举证证实陪嫁彩礼的实际价值,又不愿意进行价值评估鉴定,因此故诉求陪嫁折款难于认定,故不获得法院支持。